近年来,裁判文书网站公布的案例逐年减少,2020年上网文书数量为1920万件,2021年为1490万件,2022年为1040万件,2023年为511万件。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是因为裁判文书网站存在使用效果、权利保护、安全风险等问题。中国将逐步把裁判文书网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区分开来,前者大多数都用在公布经过筛选的裁判文书,而后者主要供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内部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裁判文书网进行改革,试图增加案例,改变中国传统司法指导性工作,把法律规范适用与权威案例相结合,希望建立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案例裁判制度和大陆法系成文法相统一的司法体系。
衡量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但是,在司法这种对抗性活动中,要想让人民群众都满意,非常难。败诉方当然不会轻易承认自己失败。对于胜诉方而言,如果法院判决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同样会表示反对。所以,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的标准,可能会陷入形而上学的讨论之中不能自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真实的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裁判文书,把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与权威司法裁判结合起来,实际做到“以理服人”,才能平息社会矛盾,减少司法不公,提高司法权威,增强法院的公信力。
借助于裁判文书网,增加具体案例,详细说明在不同条件下如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决,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情进行详细说理,而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判决书过于冗长,因此,司法判例公布的时候,增加有关“裁判要旨”,对于提高检索的效率,普及法律知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过去这项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的法官来做。法官通过出版书籍,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这项改革,旨在把过去法官的个人行为变成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通过发布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布相应的案例,增加关键词和“裁判要旨”,真正达到释疑解惑的目的。
裁判文书包含大量的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为相关裁判文书上网,寻找工作屡次被拒绝;有的当事人由于婚前信息被公开,导致家庭不和,夫妻反目;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因为诉讼信息被公开,贷款受到阻碍,商业合作困难,无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所有这些都说明,凡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必须慎之又慎。
当然,如果对法院裁判文书做必要的筛选,删除一些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裁判文书,那么,是否会导致整个社会变得不透明,交易风险慢慢的变大呢?裁判文书上网,一定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稳慎适当”原则,企业、公民等诉讼当事人可以对涉及自己的裁判文书公布提出意见,裁判文书网站发布文书必须征得本人或者本单位同意,兼顾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裁判文书公布如何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所有这些都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
总而言之,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审判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裁判文书公开是否等同于裁判文书公布呢?司法活动必须不受干扰,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司法结果必须公开,这同样是法律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裁判文书公开,当然会导致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这对于增加社会的透明度具有推动作用。对那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如果公开裁判文书,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或者市场主体的利益,如何在保护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这是需要司法机关深入研究并且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讨论可能还会持续下去,但是有一点能确定,增加社会的透明度是中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方向。司法机关必须在透明的状态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公众的评判。过去西方国家法院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拍照。现在司法机关已经允许公民旁听,得到法官允许可以录下声音和影像。强调司法权威,不能孤芳自赏,而应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